目录/提纲:……
一、法律实用主义:也称法律工具主义
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
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
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做行动准则的参考
二、法律虚无主义
三、法律的经验主义
二是现在制定法律里面的留有余地
三是要有授权
四、法律理念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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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其实我是以30年为主,但是也包含了60年。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可以说,我本人既是30年的见证人,也是60年的见证人。我觉得回顾历史是很重要的。
60年的中国法治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四个法律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
一、法律实用主义:也称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做行动准则的参考。法律实用主义所蕴含的观念,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就是工具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
二、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发展,发展得好,我们逐渐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实用主义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法律虚无主义。从1965年开始,一直到文化大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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