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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的行政撤销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09/7/31 13:04:14
目录/提纲:……
一、撤销公司登记的法理依据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公司登记的基本性质、法定形式和行政效力
一是公司设立登记的撤销二是公司变更登记的撤销三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撤销
三、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四、撤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法人营业单位企业登记的有关问题
……

  公司登记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派生的分立、合并与迁移等形式,贯穿于公司的产生、存续与消亡的全过程,每一个步骤都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确定其市场主体资格并具有特定登记内容的行政许可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联系的是,由于公司登记机关或者登记许可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登记不当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均作出了详尽的明确规定。但是,对撤销相应的公司登记却没有作出条件性和程序性的明确规定,加之公司登记实践中涉及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形比较少,与之配套的部门行政规章也没有出台,因此,在公司登记实践中撤销公司登记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本文拟就撤销公司登记的有关事宜作一些初步的探讨,兼与同仁商榷。
  一、 撤销公司登记的法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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