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情况的现状分析
(一)从地域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二)从原因和后果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三、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可行性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
五、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
(一)基本原则
(二)补偿资金的来源
(三)司法救济金的管理
(四)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及范围
(五)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条件
(六)补偿的决定机构及程序
(七)补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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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
课题主持人:张正伟 灵台县人民法院院长
课题组成员:
干福忠 灵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副科长
苏斌杰 灵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李春宸 灵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干事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日渐完善,然而,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因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劳动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同时,赔偿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济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实属急需。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市中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我们以近三年灵台县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甘肃法院年鉴统计数据为基础,借鉴各种媒体反映的全国各地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就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现状进行分析,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理论依据以及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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