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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的调研

发表时间:2009/8/9 14:33:23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在法院改革中的实践运作
  ——灵台县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的调研
  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符合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就基层法院而言,调解需要在科学的指导下寻找更广阔的出路,发挥“定纷止争“的真正功能。以和谐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得以平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有位法官说过,“一名法官,如果在办案中能做到既依法调判,又考虑所在辖区的稳定和谐发展,为当地添一分和谐,减一分压力,就是党委和政府最欢迎的朋友。”
  当前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加上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比较突出,这对法院系统来说,压力很大。越是压力大,越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下大力气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当前提出“调解优先”作为司法处理纠纷理念,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已经经历了没有民事诉讼法时的“调解为主”、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着重调解”、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自愿调解”三个阶段。而每一处理纠纷原则的确立,都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变革。“调解优先”的提出,同样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务中的呼应和变革。 通过广泛而深入的调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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