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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参考标准3

发表时间:2009/8/16 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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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六十四条: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一)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内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四千至七千元的罚款
(三)改变名称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处七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一)没有非法所得或者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二)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处四千至七千元的罚款
二十六、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二十七、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一)一处不相同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处不相同的,处以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的罚款
二十八、第二十七条:
二十九、第十九条第一款:
(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三)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三十、第二十条:
(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三)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

  二十二、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公布)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不超过七千元的罚款;
  (二)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七千至一万四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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