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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业不宜经办新农合业务?

发表时间:2009/11/8 11:49:13
目录/提纲:……
三是混合型,即介于基金管理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
一、新农合与保险业的性质不同
二、新农合与保险业的目的不同
三是,通过补需方来发展供方卫生资金
三、政府的角色不同
四、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不同
五、是否降低成本
……

  为什么保险业不宜经办新农合业务?
  
  我国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江苏省江阴市、浙江省台州市、河南省新乡市等少数地区的保险业参与了新农合的管理工作。其模式有三种,一是基金管理型,即政府委托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业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二是保险合同型,即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基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三是混合型,即介于基金管理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由于新农合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范畴,
  与保险业之间存在一些共性,但两者的性质、目的登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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