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年等7农户,
被告m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m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中心。
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1986年在自己的村社修建房屋7幢。分别于1996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占用,每户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1997年七农户又分别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均为400平方米。2003年3月5日,w省国土资源厅以w国土资建[2003]138号《w省国土资源厅m市2002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m市人民政府征用七农户村社土地,作为m市2002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要求应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001年4月5日,m市人民政府制定了《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其中第二条规定:m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特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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