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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违约责任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2:27:56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
  (一)责任与债务
  义务者,乃法律所课以一定之拘束状态,此拘束状态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拘束状态,债务既是相对义务之一种,则债务者,即特定人对特定人应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之一种义务也。而责任者,则系义务之不履行之担保,故责任以义务不履行为停止条件,盖义务或债务履行,则权利或债权实现,自不生责任问题,但任何债务义务背后均应有责任为担保,否则债务、义务在法律上不具有意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担保学说,以责任来担保债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诉权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罗马法中的责任()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是指以允诺()方式建立的平衡和秩序被打破和违反后,以再允诺()的方式表示出的对破坏的平衡和秩序所给予的补救由此可看出:“责任”的核心在于:在某种平衡状态或秩序未得到遵守或维持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是连结合同债务与诉权的桥梁。一般情况下,有债务则有责任,债权人则享有诉权,但也存在无责任的合同现象。
  在古日耳曼法中,债务和责任的概念是分开的,债务称为,含有“法的当为()”而不具有“法的强制()”的观念。这就是说,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的义务,它丝毫不受到他人的强制,而处于债务人的自愿,一旦给付,不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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