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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9/1 11:35:59
目录/提纲:……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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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_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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