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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管理局规章制度

发表时间:2011/4/20 21:19:28
目录/提纲:……
一、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探亲假
三、婚假
四、产假
五、丧假
1、单位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办具体负责实施
2、单位车辆主要用于方便领导工作、办理公务,提高办事效率
5、非工作时间、节假日公车必须归库
1、车辆必须首先确保单位领导公务用车
2、局重大行动由行政办统一调派使用车辆
5、严格控制县城区因公用车
1、搞好车辆日常维护,及时处置故障,确保行车安全
2、自觉服从办公室安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联络畅通,保证公务用车
4、未经允许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完成任务后车辆要入库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5、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爱车守纪,安全节约,文明行车
6、勤检查,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车辆行车登记工作
1、全年行车无事故、车辆保养好的驾驶员,年终给予一个月的奖励性工资
2、驾驶员按季度发放100元/季度劳保用品费
一、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学习内容
(二)学习形式
1、集体学习
2、自学:党员个人要按照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进行自学
(三)学习要求
1、集体学习时,不得做与该次学习内容无关……
县房地产管理局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局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干部职工责任感,使各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在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议议事制度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
1、局长办公会是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讨论决定局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出席,行政办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但有发言权、建议权。
2、主要议事内容:研究决定局工作目标和实现目标的重大措施;研究_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研究决定局经费、物质的计划、安排、使用方案;研究决定局内层机构设置,局属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人员调配及奖惩等问题;对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制发重要文件进行研究,季度工作研究,落实情况通报。
3、议事规则:会议应充分准备,发扬民主,讨论决定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组织调查研究后再议。如仍有分歧,由局长决定。凡经局长办公会决议的问题与会成员及局属干部职工必须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拒而不办,局长办公会涉及的b_m问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严守秘密。
第四条 局务会
1、局务会是集体讨论决定,布置全面性工作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具体时间和议程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提出。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必要时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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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等一切费用,如顺利通过,由单位报销费用;如未通过则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不负责报销。
第十五条 凡属单位派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的,报销报名费、差旅费、资料费。否则,不报销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职工退休,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单位不得留用。
第四章 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鼓励职工参加以提高知识、技能为主的函授、自考或短期培训等继续学习活动。凡要求参加继续学习的职工必须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办理。45岁以下无学历文凭的职工,原则上要求取得一门以上与单位业务相关的中专以上文凭。
第十八条 职工所报学习专业应同单位业务工作、个人岗位需要紧密相关或对口一致。主要为房地产管理、工民建、计算机、测绘、档案、会计、行政管理、文秘、法律等专业。
第十九条 申请函授和短期培训学习者,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符合单位工作需要,方可申请参加学习。
第二十条 职工学习必须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职工在参加取得学习文凭的学习或职称考试期间,凭校方通知请假,不抵扣休假,不计事假。凡取得学历文凭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考(函授)类本科1500元,专科1000元。凡取得国家注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报销其参考期间费用。由单位派出的短期培训按上班对待,报销报名费,其余费用按因公出差对待。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报名参加学习或参加所学专业同工作实际需要无关的学习,单位除不承担任何费用外,其学习期间单位不安排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补贴。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人员出勤斗硬实施管理,严格签到考勤。局建立统一签到出勤登记簿,对出勤情况实行不定时检查,并每月通报职工出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人员半天(含)以上请假,应具备书面假条,批准后才能离岗。一天内请假,由分管副局长审批,行政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请假,由局长审批,行政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报批假条的,本人必须电话请假,告知部门负责人、行政办、审批休假的局领导,并委托本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假条,按以上程序报批,方能休假。因公出差、学习、考察应报行政办备案。假条一律交行政办存查。无假条或审批未按程序视为旷工。病重需住院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或亲属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后局长审批。平时病假需有医院证明。
第二十四条 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如确因特殊情况须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的,须分别报告部门负责人、行政办、分管领导。请迟到、早退假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请中途离岗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凡超过以上时间的,按事假对待,凡未报告经查实的,按旷工对待。凡中途离岗及外出作业的,均应到行政办登记备案,注明外出时间、地点,返回后及时注销,否则,视为离岗。
第二十五条 全局职工请假一律按局规定具备手续,及时请销假。职工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本人当月基本工资三天(不含77元)。旷工达5天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达10天者扣发全部工作津贴。职工违章违纪,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处理或按川府发(1993)687号文件规定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条件和假期。
一、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满1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1-2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工作确有必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局长审批确定),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在休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年休假。
二、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和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或工作期间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属现役军人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省内14天、省外30天(含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4天,如果工作需要,可两年休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要求当年休完,跨年作废。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单位职工结婚,经领导批准,可给予7天婚假。男满25岁、女满23岁属晚婚,晚婚者增加婚假20天,再婚者可享受5天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已婚女职工生育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90天产假,女满24岁为晚育,可增加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假期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如本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人流可给假15天。
五、丧假
单位职工的父母、岳父母、祖父母、配偶和胞兄弟妹去世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的,由各部门在不影响全局工作的情况下,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职工请事假、病假(住院除外)超过个人年休假规定时间的,扣除超假天数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要注意安全,单位对职工休假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 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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