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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创新(以公安行政诉讼为视角)

发表时间:2011/7/28 12:13:44
目录/提纲:……
一、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公安行政执法案件的
(一)行政管理执法理念的误区
(二)行政管理执法实体的不规范
(三)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违法
二、行政审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职能的转
(一)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
(二)司法中立与能动司法
(三)独立审判与互动联动
三、行政审判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途径
(一)树立能动司法的创新司法理念
(二)积极拓展行政审判职能
(三)延伸司法服务
……
论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创新
--以公安行政诉讼为视角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是规范、 监督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研究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改革与创新,妥善解决公安行政争议, 增进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使之促进公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显得格外重要。 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 以更大的决心、 更实的举措,把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搞上去。[1]2007年至 2009 年,南昌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向南昌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共发出司法建议函 29 份,其中涉及公安行政案件的司法建议函 1 份。 该司法建议函是由县级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作出的。
2008年,法院受理针对该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案件一共 7 件,其中公安干警在路面执勤时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案件有 5 件,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度大幅增加。 法院首先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所有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指出其所存在的违法状态和现象。 然后针对性地对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职权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司法建议:在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就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如果作为行政机关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补强证据, 则有利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有助于行政相对人的服判息讼,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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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轻监督,重警察权的行使、轻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等。 这些执法观念与依法_和_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显然是不适应的。 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运用不仅能保证公安执法的纯洁性、 公正性和合法性,切实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水平,更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解决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所发生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 从而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贯穿于社会管理工作中,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在最具标本意义的“杜宝良事件”中,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交警部门对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限速的规定应通过互联网、报纸、电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和发布相关信息, 提醒驾驶人员遵守限速规定。 执法部门只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满足和落实公众的知情权。

(二)行政管理执法实体的不规范
在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中, 对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经常能发现以下问题:
定性不准确 ,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量罚显失公正 、对违反行为人应当处罚而未处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对违法行为人交代的其他违法行为、作案工具未调查核实未进行调查、核实,取证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部分未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属于法定不执行拘留人员而执行拘留等。 如某市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办理的王某等人出售、 出租淫秽物品案中存在以下问题:(1)认定个别违法行为人出售淫秽物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行政处罚呈批中未见个别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3)扣押非法所得的材料未附卷。 (4)扣押对象错误。 违法作出取缔、吊销证照、追缴、收缴、罚没财物决定现象严重,只能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上述公安机关实体性的行政执法过错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行政执法案卷中经常出现的,既有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权益,也有涉及财产权的保护。

(三)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违法
实践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上违法。 无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还是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的方面, 我们经常能发现我国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规则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与瑕疵, 其在公安行政执法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的占着相当大的比例。 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的使用不规范、调查询问程序违法、听证程序运用错误、告知程序违法等。 而上述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则的缺失与瑕疵, 使其在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时被“一票否决”,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直接影响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

二、 行政审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职能的转
变一直以来,行政诉讼的确立与存在,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效力, 无论该行为的对与错、合法与违法,只要当事人因对之不满而诉诸法院, 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将需要接受司法的检验和审视, 法院则拥有对该行政行为作出最后判断的权力。 实践中,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 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
在现代国家, 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 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3]行政审判在化解行政执法部门与社会各层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尤其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么,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中, 应当树立什么样的职能定位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呢? 从微观的视角观之,笔者以为从以下相互对应的关系中, 可以使法官清醒地认识和确立相应地职能定位, 以保证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一)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
“行政诉讼的理念之一, 乃是对于违法行政处分,给予人民权利救济,并谋求行政之适当,维持行政法秩序,终极的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亦即通过争讼之裁断,保障行政之合法性,同时对于人民权利所遭受行_之侵害谋求救济。 ”[4]因此,依法裁判是法院实现其司法监督职能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方式。
通过行政审判活动对公安行政管理认定的事实加以判断,对其所适用法律法规加以审查判定,从而化纷止争,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是设置司法的基本目的。 当然法院并不是针对每一个行政争议都能直接下达行政判决时, 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并非裁判为唯一目的, 其主要目的和职能在于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 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 因此协调和解也成为行政司法审查的另一途径。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在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单位管理弱化,社会治安问题呈现突发、隐蔽、复杂等特点,跨地域、高科技犯罪更是加重了对社会的危害, 传统的社会管理_和方法越来越 ……(未完,全文共11383字,当前仅显示27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创新(以公安行政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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