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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处罚制度

发表时间:2011/9/15 15:07:59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二)调查取证
(三)审查
(四)告知与听证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
五、处罚决定时限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
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营林科(区绿化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绿化办工作人员)、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科长)、区绿化委员会主任(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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