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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制度

发表时间:2011/9/15 15:08:34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查
(四)、告知与听证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
五、处罚决定时限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营林科更抚股。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区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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