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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1/9/15 15:09:15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3、立案时限:(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
对违反《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营林科林木种子站。
责任人: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主管科长)。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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