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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制度

发表时间:2011/9/15 15:10:20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3、立案时限:(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六、公示公开
七、检查监督
八、责任追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种子站。
责任人: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主管科长)。
二、处罚权利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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