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民族宗教/文化/宣传讲话/法律/政治法律/>>正文

云南省景谷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13/7/17 20:35:04
目录/提纲:……
(一)傣族、彝族等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和宗教文化等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传统饮食等
(七)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等
(八)民族民间纺、织、染、绣等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等
(九)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等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二)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资料和实物
(三)享受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津贴
(一)妥善保存掌握的资料、实物
(二)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有较高艺术性、观赏性的
(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自治县享有声誉的
(三)当地群众普遍认同或者有较高利用价值的
(一)集中反映原生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
(二)民居建筑民族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
(三)生产生活传统习俗保持较好的
(一)掌握某种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能或者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研究
(二)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示展演活动
(三)保存大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
(二)上级补助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一)……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3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抢救、传承、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傣族、彝族等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等;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书画、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和z-教文化等;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传统饮食等;
(五)具有民族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翻译、出版、研究等工作,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门人才的培养。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历史文化和特色民间文化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并鼓励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z-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班。
自治县提倡公民穿戴少数民族服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征集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合理定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拥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自治县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委员会,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民族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的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民族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命名或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一)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的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
第十六条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资料和实物;
(三)享受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津贴。
第十七条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掌握的资料、实物;
(二)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工艺美术品制作传统的地方,可以命名为民族文化之乡。
民族文化之乡应当以其有代表性的文艺形式或者传统工艺美术品冠名,其文艺形式或者工艺美术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有较高艺术性、观赏性的;
(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自治县享有声誉的;
(三)当地群众普遍认同或者有较高利用价值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村寨,可以申报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一)集中反映原生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
(二)民居建筑民族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
(三)生产生活传统习俗保持较好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
(一)掌握某种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能或者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研究;
(二)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示展演活动;
(三)保存大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
第二十一条 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内拆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民居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开展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每年财政安排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的0.5%,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二)上级补助;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抢救、征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
(二)研究、整理 ……(未完,全文共3870字,当前仅显示19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云南省景谷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