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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发表时间:2011/11/7 13:43:33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上分析,这一叙明罪状的行为要素分为三类:第一,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第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第一类行为的危害行为性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条件,第二类行为和第三类行为的危害性分别呈逐渐加大趋势。将这三类行为统一归属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显得牵强。第二类行为中的逃逸行为和第三类行为中的致人死亡行为(第一类行为所致),与第一类行为的性质截然不同,对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以加重的刑罚处罚,显得不合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既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也不是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严重结果。对逃逸后的肇事人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法定刑,显得偏重。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构成行为造成的第一个结果(致人死亡是基本犯罪构成的条件,或者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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