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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发表时间:2011/11/9 18:11:57
目录/提纲:……
(三)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某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实表现: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
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青少年朋友们: 大家好!
按照中共**镇党委副书记**同志的安排布署,今天很高兴和各位青少年朋友一起学习交流有关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首先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称你们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但在适用法律时,都称谓为“未成年人”。
一.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为预防和整治校园暴力,今年3月昆明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今后,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2周岁至17周岁,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将送交工读学校进行为期10至15天的法制教育矫正措施。届时,派出所在办理涉校案件时,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如有需要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将对学校提出建议,经县、区教育局、公安局审核同意后,送至工读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进行法制教育矫正。这8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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