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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行政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17 20:28:05
目录/提纲:……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执行不力、抵制不办
(七)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九)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十)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一)警告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参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一)市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市长、副市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

安宁市林业局行政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2010年12月26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安林党[201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宁市林业局在职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称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执行不力、抵制不办。
(七)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九)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十)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一)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警告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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