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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若干探讨

发表时间:2011/11/25 21:13:53
目录/提纲:……
一、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
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以上即现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征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不同
2、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可选择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具有唯一性即医学会
二、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二元化所带来的困局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相互矛盾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1、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天然不信任感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透明度过低
(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的问题
1、医院方对鉴定人专业背景及水平的质疑
2、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组织性质让当事人对其鉴定结果心存疑虑
三、国外经验的借鉴
第二、德国,医生责任的鉴定由法官依程序启动
四、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医疗损害鉴定的部分建议
第二、应注意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
五、对于今后立法的有关建议
第二、否定当前_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集体负责制度,建立鉴定专家个人负责制
……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若干探讨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是当前民事侵权责任审判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医疗技术迅猛发展,社会_意识加强的社会背景下,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从案件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处理方式上呈专业化趋势,且近年来医患矛盾亦呈加剧态势,医闹现象层出不穷,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以单独章节,共计十一条的篇幅做出了专门规定,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以立法的形式破解了多年来困扰审判实践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而未能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等问题依旧存在,笔者仅对当前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走向,进行初步探析。

一、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因诊疗行为的专业性,临床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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