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我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
1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以现有林权和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林权为基础,林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或颁发_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发生变化的,依法确认登记,颁发_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2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落实自留山政策的原则,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允许长期无偿使用和继承。
3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林权所有人自愿申请的原则,林权所有人通过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方式取得林权证。
4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林权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县林业局申请林权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向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市林业局申请林权登记。
5 林权登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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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4)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
1981年林业“三定”期间颁发或签订的《林木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及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
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判决。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
林权权利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承包、拍卖、租赁、继承、赠送协议书或合同。
林权权利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商或调解协议书及附图。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5) 下列文件可作为林权证明参考文件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造林、整地、补植及验收台帐等有关凭证。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
林权登记机关认可,能够间接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它凭证。
2 变更、注销登记
(1) 林权登记申请表
(2) 原林权证
(3)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变更树种、面积的,提交造林设计证明和造林验收证明。
林种结构调整的,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变更林地使用期的,提交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或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还应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办理林木流转手续时,转让人的原林权证、林木流转协议或合同及相关材料(指评估报告)。
因征、占用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林地灭失的,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
因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协议或合同。
因自然灾害造成林地灭失的,提交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灾情证明。
其它原因导致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丧失的,提交相关证明。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林权登记受理
1 县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核对林权登记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核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登记机关的印章后退回原件。确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决定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县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体审查。实体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和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现场勘测。
3 应当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或派出不得少于2人的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
4 现场勘测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及与权利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到现场指认确定边界,计量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坐落、地点(GPS定位)、四至界限、面积、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株数等基本情况及资源现状,填写现场勘验表,并附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现状图,标明林班、小班。现场调查结果由调查人、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现场签字确认。
5 实体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存在问题或现场勘 ……(未完,全文共2853字,当前仅显示18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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