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我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
1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以现有林权和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林权为基础,林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或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发生变化的,依法确认登记,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2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落实自留山政策的原则,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允许长期无偿使用和继承。
3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林权所有人自愿申请的原则,林权所有人通过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方式取得林权证。
4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林权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县林业局申请林权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向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市林业局申请林权登记。
5 林权登记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4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2853字,当前仅显示18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县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