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二)各三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
(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
(四)装修工程不报审,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五)过失行为
(六)不按消防部门或学校保卫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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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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