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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关于要求合理、公平供电人与用电人关系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2/6/2 16:21:36


政协委员关于要求合理、公平供电人与用电人关系的建议

供电部门于2011年5月与用电企业签订了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明确了用电方的电费结算义务,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电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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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等等不平等条款。供电部门也同属企业性质;国家电网等供电设施的建设是举国上下亿万人民从新中国建国之期共同努力义务建设和廉价报酬下点点滴滴建设起来的,是人民的、是国家的。保障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但支撑起供电企业运行的无疑是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确保国家电网电费收缴使之国家电网正常运行也是无可非议的;但同时也得考虑到企业结算等等方面的方便,得体现垄断性企业与非公企业供求关系中的合法、合理、公平。

为此,建议:
1、恢复每月结算支付一次电费的规定,方便企业合理的安排资金;让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
2、企业有义务合理安排好资金确保电费按时支付给供电部门,如逾期不支付以违约金处罚也是理所当然;但在规定计算违约金之日遇国家法定假日必须予以延期。充分体现合法性、公平性。
3、供电部门与企业是供求的客户关系。供电是国家统管的垄断性大国企且涉及电是特种资源危险性很大,产生故障企业的抢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以及法规规定 ……(未完,全文共835字,当前仅显示5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政协委员关于要求合理、公平供电人与用电人关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