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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培养青年律师的若干措施

发表时间:2012/10/23 14:59:59

关于加强培养青年律师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为进一步使全市律师工作长远、良性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 培养对象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无固定收入执业不满3年的律师。
二、培养措施
2、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免收其自执业开始3年的市律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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