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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2012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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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提纲:……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5、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民间资本项目进展情况
……

阳朔县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县发改局2012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我县制定了阳朔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成立阳朔县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民营经济办”)。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各部门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的具体程序。
2.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县直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县政府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项目,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
3.加快促进一批项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贸易”、“进出口”等行业词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词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允许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1.建立全县银企合作机制,每年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
2.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对为阳朔县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3.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拟上县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
4.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
5. 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失信主体惩戒机制,2012年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建设全县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2.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1.根据县政府部署,对民营企业的用地按以下政策提供支持。
(1)优先安排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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