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熟悉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掌握案件查办专业知识和基本职能,具备一定的案件查办工作经验
(四)能够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二)案件主办人拟由纪检员担任时,由纪委书记审批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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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
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明确纪检监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执法责任,提高分局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沈河区纪委要求并结合分局执法办案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分局自办案件在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履行案件主办人的职责和权力,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并对承办案件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分局受理需要进行初核的信访举报件和上级批转的举报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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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由分管领导决定。
当发生回避情形的,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应遵循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一)初步核实阶段:负责制定初查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初查;及时向分管领导
汇报案件初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核报告。
(二)立案调查阶段: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立案、销案、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查询保全存款、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有关审批手续,组织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根据案情需要,提出提请协查的建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陪护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
(三)结案移送阶段: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分别报区纪委或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做好涉案款物追缴工作;负责实施“一案两报告”制度。
案件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服从和完成主办人分配的工作。案件协办人有权向主办人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监察科长或分管领导提出和反映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时应完成主办人交待的任务。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批准其担任案件主办人的领导决定,终止案件主办人资格。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奖惩
(一)案件查结后,分管领导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案件协办人的服从配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比表彰、职务晋升、争先创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 ……(未完,全文共1684字,当前仅显示10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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