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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25:44

区人防办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区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度含义
案件主办人是指由办领导班子指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从案件初核到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全过程都由主办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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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办领导汇报案件初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查报告。
  3、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全面审核、收集证据工作,负责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把关;组织制作调查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
  4、负责对调查组成员的工作安排及调配;在查案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分歧意见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内制作书面报告交区纪委,按程序提请批准适当延长。
  6、根据案情,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承办移送审理或司法机关相关手续;组织做好涉案款物追缴等工作。
  7、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撰写调查报告、发案原因剖析报告、整改总结报告;组织案件总结分析会。
  8、负责组织协调调查组内部所有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负责查案大事记的编写,记录工作日记;负责办理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
七、主办人权利
  1、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全办抽调或调配人员。
  2、相对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3、建议处分权。
  4、提出对调查组成员奖惩的建议权。
  5、对案件办理工作安排、导向的决定权。
八、管理措施
案件主办人对办领导负责,并接受办领导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为案件主办人配备若干名协办人,案件协办人一般由领导班子决定,必要时与案件主办人商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若需变更,由领导班子决定,并说明理由。
九、考核标准
  案件查结后,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综合考核情况报告办领导。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推荐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及其他待遇等方面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为:
  1、办案质量。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2、办案期限。办案是否在规定期限完成,确需延期是否按程序和相关规定报批。
  3、工作能力。办案组工作是否运转正常,安排调查组成员工作是否合理,执行领导指示是否准确 ……(未完,全文共1873字,当前仅显示11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防办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