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统计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主办人制度的含义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本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在办案组成人员中明确一名主办人和若干协办人,案件主办人在案件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结案移送等阶段,相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人和协办人应遵循回避的有关规定。
四、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1、初步核实阶段:负责制定初查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初查;及时
汇报案件初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查报告。
2、立案调查阶段: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上级或有关领导的要求承办立案、销案、使用“双规”“双指”措施、查询保全存款、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有关审批手续,组织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根据案情需要,提出提请协查的建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陪护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
3、结案移送阶段:根据案情,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承办移送审理或司法机关相关手续;组织做好涉案款物追缴工作。
案件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要服从和完成主办人分配的工作。案件协办人有权向主办人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提出和反映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时应完成主办人交待的任务。
五、案件主办人的奖惩
1、案件查结后,分管领导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案件协办人的服从配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比表彰、职 ……(未完,全文共1104字,当前仅显示7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统计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