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熟悉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掌握案件查办专业知识和基本职能,具备一定的案件查办工作经验
(四)能够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一)案件主办人拟由纪检监察科科长担任时,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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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五爱市场分局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执法责任,提高我局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沈河区纪委要求并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分局监察部门自办案件在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履行案件主办人的职责和权力,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并对承办案件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需要进行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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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特殊情况下,案件主办人可由分管局长以上领导直接决定。
案件协办人一般由主办人提名报请领导同意后确定。主办人和协办人确定后,一般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由分管领导决定。
当发生回避情形的,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应遵循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
(一)初步核实阶段:负责制定初查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初查;及时向分管领导
汇报案件初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核报告。
(二)立案调查阶段: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立案、销案、组织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文书材料;根据案情需要,提出提请协查的建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陪护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
(三)结案移送阶段: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分别报区纪委或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批准其担任案件主办人的领导决定,终止案件主办人资格。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奖惩
(一)案件查结后,分管领导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案件协办人的服从配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比表彰、职务晋升、争先创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 ……(未完,全文共1496字,当前仅显示9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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