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
区审计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局查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办案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及省、市、区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局办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履行案件主办人职责和权力,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对承办案件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凡需要进行初核的举报信访件和上级批转的举报信访件,经排查确定为初核件和立案案件的,适用案件主办人制度。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检查,确保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
(三)结案移送阶段: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分别报区纪委常委会或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做好涉案款物追缴工作;负责实施“一案两报告”制度。
案件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服从和完成主办人分配的工作。案件协办人有权向主办人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提出和反映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时应完成主办人交待的任务。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批准其担任案件主办人的领导决定,终止案件主办人资格。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2、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涉嫌违纪的科室和人员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4、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5、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
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7、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8、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局领导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
汇报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5、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6、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的考核与奖惩
1、案件查结后,分管领导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 ……(未完,全文共2264字,当前仅显示14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审计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