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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36:32

区审计局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强化我局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行风(效能)特邀监督员的检查、指导、评议、监督作用,推进我局党风、行风和廉政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区审计局从区人大、政协、新闻单位和党政机关聘请的义务监督员。
其职责是: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质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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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
5、对前来办事人员耍特权、摆架子,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行为;
6、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违反审计“八不准”的行为;
7、行业规范以及内部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发现行业不正之风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给予纠正,对违纪案件是否认真查处;
8、其他群众感到不满意的行为。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要保持与特邀监督员经常性的联系,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邀请监督员进行监审;平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专访,主动征求对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一次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执法审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每年组织部分特邀监督员对区审计工作进行1-2次视察或调研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监督方式。
1、可采取口头、电话、信函等方式就监督的事项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也可直接向市审计局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反映。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交、反馈、反映审计工作人员的检举、举报,不论是领导个人还是部门接受的,应及时整理或批示,统一登记、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归档。涉及单位的意见、建议,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成效,在1个月内写出书面汇报;凡涉及工作人员个人的意见、反映、举报,及时初查,并根据情况予以谈话或谈话诫勉,进行批评教育。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邀监督员应全程监督案件审理,适时提出问题、建议,协助、监督案件的审理调查,审理后,提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交书面监审意见,确保案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未完,全文共1445字,当前仅显示9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审计局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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