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残联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10]3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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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是明晰执法权限和职责。对案件主办人在办理立案登记、提名协办人员、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认定案件违法事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该制度的核心是,职责清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该制度对案件主办人的工作目标、基本职责、纪律要求及奖励办法等内容予以明确,并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第四条、是加强监督、奖惩结合。案件主办人资格实行年审制,在案件主办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回访、查阅案卷、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其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案件主办人资格,追究主办人责任。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案件主办人,年终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是严格责任追究制。案件主办人 ……(未完,全文共681字,当前仅显示4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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