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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力运行监控全覆盖工作制度汇编

发表时间:2013/2/1 20:18:36
目录/提纲:……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1、完善制度体系
2、推进规范执行
3、加强监督检查
4、实施廉洁评估
四、工作要求
1、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
2、注重监督检查,谋取实效
3、做好经验总结,规范长远
五、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2、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3、健全机制,注重考核
(一)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系统应用知识培训组织、辅导
(四)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
(一)相关单位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局政策法规科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法制审核
(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五)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软件系统维护
(一)局领导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的,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市或局书面文件变更
(一)权力事项应在网上运行,而未在网上运行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变更权力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行_力网上运行系统被破坏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结果
(五)其它依法实施的行_力
(一)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形式公开
(四)利用本单位政务网站公开
(五)利……

部门权力运行监控全覆盖工作

制度汇编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二年七月

目 录

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度规范年工作意见》的通知 (1)
2、行_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制度 (7)
3、调整交通运输局行_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的通知 (24)
4、内控机制基本规范 (26)
5、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权力目录 (31)
6、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权职界定 (80)
7、江阴市交通运输局部门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98)
8、江阴市交通运输局若干工作规定 (250)
9、江阴市交通局内部资金控制规程 (259)
10、权力运行流程及风险防控管理 (277)
11、廉政教育 (391)

_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文件
澄交委发〔201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度规范年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开展制度规范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制度规范年工作意见

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制度建设是惩防体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12年是转型发展、优化提升、建设滨江花园城市的重要一年,也是开启新一轮交通建设大会战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保障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制度规范年”工作。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理论和“_”_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_,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以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制度执行为抓手、以权力运行监控为重点、以权力规范高效运行为目标,全面提升制度规范水平,提高制度执行力,进一步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制度规范年工作,全面梳理各部门、各单位的制度规定,查找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完善,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形成内容科学、体系完备、程序严密、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同时,认真落实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全覆盖、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制度意识,使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合理配置权力结构,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断提升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促进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三、工作内容
1、完善制度体系。局机关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排查,突出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点的排查;各单位要对单位内部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源点进行排查,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财物管理等列为重点,全面排查权力运行流程中制度机制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分层次、分类别排查梳理现有各项制度,形成制度目录。通过排查,废除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规章制度,发现制度漏洞,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与时俱进,杜绝无章可依,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时间安排:2012年1月—2012年3月)
2、推进规范执行。查找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制度执行力,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有章不循。尤其要注意查找需多部门联合执行、交叉执行的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制度规范执行。(时间安排:2012年4月—2012年6月)
3、加强监督检查。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抓手,按照权限对各单位内部的制度规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局监察室牵头相关科室对各单位内部制度规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注重结果运用,将检查结果纳入总体考核范围。(时间安排:2012年7月—2012年9月)
4、实施廉洁评估。按照合法合理、廉洁规范、监督制约、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把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从制度上科学构造权力结构,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坚持过程和结果兼顾原则,突出对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廉洁性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腐败的几率。(时间安排:2012年9月—2012年12月)
四、工作要求
1、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推进我局制度规范年工作,目标是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对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以推进制度规范化、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进一步合理配置权力,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断提升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水平。要做到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优化发展环境。
2、注重监督检查,谋取实效。要在全面摸底的情况下,从制度建立、制度执行、制度完善等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去发现问题、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要切实把检查督查作为重要环节,对开展自查不认真、整改问题不积极、完善制度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纪律的权威性,确保制度规范年工作取得实效。
3、做好经验总结,规范长远。要适时组织回头看,通过反复检查、实践检验,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规范整改,逐步提升制度规范执行能力和水平。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将创新做法制度化、规范化。要树立典型,加强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制度规范年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工作成效。
五、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制度,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执行制度,狠抓制度体系完善。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开展调研,破解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的难点问题。将制度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落实、同推进,推进制度规范年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宣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94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开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监察室负责市属交通行政机关各单位推进行_力公开运行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经市政府清理审核后的所有交通行_力,都要按照本制度及时予以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科室及负责人、办理条件、数量、办事流程、时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力编码、处罚种类、法律依据、裁量标准、承办科室及负责人、办理条件、办事流程;
(三)行政强制事项权力编码、法律依据、承办科室及负责人、办事流程、时限;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结果;
(五)其它依法实施的行_力。
第七条 行_力公开的基本形式有:
(一)通过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形式公开;
(四)利用本单位政务网站公开;
(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 行_力运行公开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对即办件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在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公开。需要经过审查、审核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在办结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开。
应申请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公开。
第十条 公开责任单位应把公开内容于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_力运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_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及受交通运输局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其他行_力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设立行_利运行工作责任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责任过错追究的受理、审理和决定。成员由局领导、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人事科、监察室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四条 本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违法错案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有前置条件规定的,在前置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强制(或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或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或查处后不予强制(或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或处罚)种类、或滥用_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时不作出强制(或处罚)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列为征收对象的;
(二)擅自确定征收标准的;
(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四)对征收事项未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五)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对依法应当予以征收而决定不予征收的,对依法不应予以征收而决定予以征收的;
第九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其他行_力的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依法辞退;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然责令改正,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未以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法律规定滥罚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科室主管领导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收费和罚款,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本系统内受聘从事管理活动的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参照本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澄交发〔2012〕36号


关于调整交通运输局
行_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因局领导变动,现将局行_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调整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张光伟
副 组 长:王玉龙、华勇清、钦沉浮、傅士才、邱明玉
成 员:张圣尧、袁康龙、王 虞、陆千芳、郁学鸣、
吴德秋、陈 健、瞿剑钧、蒋 炜、王健健、
杜 炯、周栋才、黄国宽、徐 飞
网络维护员:王 虞(兼)
电子监察员:陆千芳(兼)
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 行政 权力 运行 领导 小组 通知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阴市交通局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巩固交通改革成果,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履行公共交通职能,实现交通管理目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交通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控制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建立交通内部控制制度,是落实_,进一步提高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法治交通”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坚持立足实际,逐步健全和持续改进原则。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阴市交通局内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 江阴市交通局局长对交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负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规范交通业务行为,保证交通行_力安全运行,提高交通行政业务效率。
第八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应逐步涵盖交通部门内部各项交通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点,指定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原则落实到交通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应约束交通内部涉及交通业务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拥有超越交通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十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应坚持与“法治交通”和岗位责任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公共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交通业务风险可控性及容忍度,内部控制制度可分为流程控制和风险控制两类制度。流程控制类制度重点是对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并明确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风险控制类制度应在流程控制基础上,重点控制交通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明确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及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
第十二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交通部门内部涉及交通业务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运转高效。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交通建设管理、交通行业管理、交通监督管理和内部行政管理四个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按照法定项目和程序,组织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活动。交通建设管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交通行业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序运转的活动。
第十六条 交通监督管理,是指对交通活动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交通重大决策,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价的过程,确保交通有序运转,并安全、高效实用。
第十七条 内部行政管理,是为保障交通业务和行政运转顺畅、高效而进行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江阴市交通局的业务特点,交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分为上述四个组成部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修订。
第四章 基本方法
第十九条 交通内部控制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集体决策、授权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报告、电子信息技术等控制办法。
第二十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就是要求按照制衡和牵制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行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集体决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交通建设规划计划、重大战略和改革措施制定等决策活动,应当通过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实现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授权批准控制就是明确规定涉及交通业务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就是及时识别业务活动流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控制标准,合理设置责任部门和岗位,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或纠正,以防范并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和记录交通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运转和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五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就是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系统,规范流程,落实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交通各项业务安全、高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和检查是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测和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交通监督体现在交通业务各环节,各职能单位都承担相应监督职责,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格局。
第二十七条 业务科室应建立内部牵制、监督机制,按照职责对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定期自查。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对各业务科室内部制度执行情况可进行检测和检查,对重要业务事项履行程序性监督和重点检查监督职责,发现问题或检查结果应依照程序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室应制定交通检查基本规程,年度检查项目、计划由监察室根据各业务处建议和上级要求研究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实施检查,检查结果要依照程序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严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业务流程规范和内部控制制度,发生工作差错又未能及时纠正的,取消具体经办人参加评选单位先进个人的资格;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警告等处分,并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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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本级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先行审查,并在发布前三十日内向局报审备案。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五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第四条 局法制科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五条 经局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六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审查的,可由局建议其执法单位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局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局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局报告。局法制科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和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法规处报告实施情况。
第三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条 局法制科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管理部门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补报。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的目的是:规范执法、服务社会、接受监督、提高水平。其指导思想是:必须以_理论和“_”_想为指导,坚持_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依据公示、执法程序公示、执法结果公示和执法监督与保障公示。
第三条 执法主体公示包括公示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的来源、具体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包括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码、执法岗位和执法职责。
第四条 执法依据公示包括执法单位所依据的全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路、航道、运管、海事、船检、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交管所等各门类执法单位要相应公示其依据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执法依据公示可分为常规内容公示和新的重要内容公示。常规内容公示采取公示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题目录、每一个执法依据的全文,或者同时抽取执法依据中的主要规定进行公示。执法依据新的重要内容的公示,主要是新出台的与管理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一些规定,随时出台随时公示。执法依据公示要内容全面,归类合理,有总有分,便于管理相对人查找。
除了国家规定必须b_m的内容外,所有的执法依据都必须毫无保留的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五条 执法程序公示包括公示交通许可程序和交通处罚、处理程序。
第六条 交通许可程序是广义的许可、审批、办理程序的总称。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技术等级等资格(资质)许可程序、证照办理程序、船舶登记检验程序、资信登记和项目报建程序、公路和航道占用、挖掘审批许可程序、交通规费征收、免缴程序等等。每一个程序中应当公示许可依据、受理机关、需提供的材料、审批办理时间、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交通许可程序,现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公示;没有规定的,应按照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公示必要的许可步骤和方法。
第七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公示主要是指公示交通行政处罚适用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及相应使用的文书。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应参照《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所列的操作步 ……(未完,全文共61617字,当前仅显示110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部门权力运行监控全覆盖工作制度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