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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2/13 14:00:0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13〕2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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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2013-2014年车辆保险严格在中标保险机构办理。2012年已进行投保的公务用车,在投保到期后,必须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各单位根据中标折扣率和中标服务承诺等情况,按照实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保险种。
三、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中标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四、省局与中标保险公司的协议条款在省局FTP内网财务管理处“政府采购”目录下的“定点采购”。
五、各单位如遇到中标保险机构不能兑现所承诺的折扣率、变相提高保费、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请及时向省局(财务管理处)反映。
2012年,省局曾对系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了摸底,发现有部分单位对车辆定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车辆在非定点单位投保。为此,省局将把车辆定点保险执行落实情况列入2013度专项检查,各级局财务部门对不在定点保险机构投保的保费应不予支付。联系人:王江鸣、黄加长,电话:0791-86203089、86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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