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山》的法律分析
问题1:影片中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哪些?简要说明理由。
1、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40条)
定义: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选择罪名)。
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_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_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分析:电影开篇就讲述了刚刚大学毕业的白雪梅在金钱与工作的利诱下,落入了人贩子吴经理 与胡姐的骗局中。吴经理与胡姐将将白雪梅卖给农民黄德贵做老婆。吴经理与胡姐的将白雪梅拐骗并贩卖的行为侵犯了白雪梅的身体_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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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罪的认定在于以下两点:
(1)从行为上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这里的收买,是指以钱物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罪行为,在刑法中只规定收买,之所以要求收买以后对被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是因为如果收买以后让其获得人身_,返回家庭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2)从客体上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里的被拐卖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被绑架。
分析:电影中,黄德贵、黄德诚(黄德贵的父亲)、丁秀英(黄德贵的母亲)一家花七千元人民币从人贩子吴经理与胡姐手中买来白雪梅,为黄德贵做媳妇。并对白雪梅实施人身控制(电影中,黄家将白雪梅所在屋内),他们的无疑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需要指出两点: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_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_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电影中,黄家采取种种措施,包括暴力手段,限制白雪梅的人身_,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相关分析见后文。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电影中,黄德贵在其父黄德诚、其母丁秀英的协助下,强行与白雪梅发生了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罪。相关分析见后文。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定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_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_权。
人身_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_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_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_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_权。
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_;(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_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_。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_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分析:电影中,黄家初期用暴力手段,将白雪梅捆绑关押在屋内,后来看到白雪梅就范后,采取跟踪、限制通讯、交通等手段,限制白雪梅的人身_。黄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4、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方面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_,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 ……(未完,全文共9674字,当前仅显示26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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