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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抗震办章程(草案)

发表时间:2013/3/6 15:07:44


奎屯市抗震办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奎屯市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单位住所:奎屯市喀什西路3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奎机编发[2008]21号批准设立的全额预算管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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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之前,经市建设局研究,暂时由何东焰同志负责管理本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奎屯市编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个人。
第十二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 ……(未完,全文共1435字,当前仅显示9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抗震办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