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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

发表时间:2021/7/12 12:19:34
目录/提纲:……
(七)监督检查股东的决定在公司执行情况完成股东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一)**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出资人安排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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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有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公司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代表**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县国资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登记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名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粮食储备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粮食储备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粮油仓储服务、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粗加工、食品经营。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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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经股东决定可以解除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务;经职工代表大会议定,可以解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各类公司信息、资料,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调研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要求;
(四)根据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事务;
(五)书面或口头向股东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意见;
(六)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予关注的问题;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公司经理工作报告,检查公司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八)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一)定期会议的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所有董事和列席人员,并送达会议议程和会议资料;
(二)临时会议的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所有董事和列席人员,并送达会议议程和会议资料;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传真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出席人员要求。
董事会会议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应报请股东另行指定一名董事作为临时负责人进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
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以记名方式投票,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表决方式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 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应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提案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县国资局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责;
(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六)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的沟通;
(七)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原则上由董事长兼任,聘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经理工作细则,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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