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水务中介服务
(三)水务物资经营
(四)其它经营项目
(五)公司接受市水务局的行业管理和其他综合经济部门的监督、指导
(一)、出资人仁怀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司法》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二)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6、公司章程未尽事项以及与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为准
(一)遵守公司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经营活动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第一责任人
(三)代表或授权他人代表公司处理与其他民事和行政主体间的关系及事务
(四)维护法人财产权,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活动负总责
(六)制止和纠正经营活动中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管理行为
(七)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各类合同或协议
(八)签发或授权签发公司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
4、需报告出资人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五)公司发行长期债券或资金借贷后,致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六)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的融资项目
(八)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上市
(十)公司所属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
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仁府发【2013】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仁怀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经营和管理市政府授权经营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为公司出资人。
第四条 公司在出资人授权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本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情形除外)。公司自法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履行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0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经营。
(四)其它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职责:
(一)建立健全融资、投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有机统一、高效运作的现代投融资机制,统筹全市水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以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和市场资源,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良性循环,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承担全市重点水务基础设施和配套项目建设任务并组织实施,履行好建设项目的业主职能;
(四)对批准注入的国有资产和承建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逐步构建自主经营、资产状况良好、有良好信用、可持续发展的水务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公司接受市水务局的行业管理和其他综合经济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1、维护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省、遵义市和仁怀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应当在出资人出资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发生如下事项时,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出资人中国农发展重点基金有限公司:
(1)在投资期限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2)在投资期限内,公司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合作)、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基金投资收回的行为;
(3)公司与其他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关联往来,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_等重大不利事项;
(5)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况;
(6)公司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调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情况;
(7)公司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
(8)对基金权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出资人仁怀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司法》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2、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
4、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审议公司重大投融资、资本性支出、发行债券和对外担保的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
6、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8、对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9、建立公司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工作考核;
10、协调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1、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清算权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破产或终止的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应优先于公司控股股东取得相当于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以及其应得而未得的投资收益(“清算优先额”)。如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的清算优先额未能足额取得的,则由公司控股股东予以补足;
2、优先转让权
若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拟购买公司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有权优先于控股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3、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依据协议约定享有优先收取公司年固定收益的权利;
4、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对增资款项使用情况、公司及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5、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在如下事项上享有表决权,并报经出资人中国农发重点基金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1)公司章程修改;
(2)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单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举借单独或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以上的负债,在公司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单独或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转让资产事宜事项单独或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投资协议约定的对基金权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表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6、公司章程未尽事项以及与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出资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维护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设法定 ……(未完,全文共12020字,当前仅显示28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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