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一)股东名称和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一)现有股东增资
(三)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参加或授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其提名人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四)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权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七)全体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
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全称Juhua Group Finance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230号巨化集团公司机关综合楼一楼、二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1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取营业执照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报有关管理机构备案。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和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或补偿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权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生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股东或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场所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事项变更,须报中国银监会核准。
第二节 注册资本增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现有股东增资;
(二)向现有股东以外的集团成员单位(法人)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
(三)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巨化集团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一旦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办理;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节 股权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集团成员单位(法人)或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作相应的修改。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授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其提名人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四)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权;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七)全体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获得综合、全面、真实的信息,并可查阅如下相关信息: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正当的目的。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维护公司的利益。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公司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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