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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一点思考(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我市住建领域信访工作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3/3/9 19:15:17
目录/提纲:……
一、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市住建领域信访的基本分类
三、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具体建议
1、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的衔接
2、完善信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3、扩大政府的法律援助范畴
4、建立类似于“公职律师”的更加灵活的法律援助机制
5、引导组织化_
……

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一点思考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我市住建领域信访工作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3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年工作重点之一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孟建柱书记明确提出“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同时明确停止一切“拦卡堵截”的截访,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中央的新提法,意味着信访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从刚性维稳转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的柔性维稳,这些变化,对我市住建领域的信访工作将带来深刻影响。信访工作法治化将很快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成为信访工作人员的重要能力。对此,积极探索如何在法治轨道上解决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8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对话的主体,_者往往众说纷纭,而且越是偏激、极端、非理性的_,就越有_性和号召力。被_起来的_者,往往热衷于越级上访以及堵政府、国道等过激行为,也就越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
二、我市住建领域信访的基本分类
住建领域的信访,根据政府部门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类:1.政府部门是当事人,主要是征收(拆迁)领域的信访;2.政府部门是监管者,一般是市场经济纠纷,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纠纷如延迟交房、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以及工程款结算纠纷;3.农民工工资问题;4.已有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但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持续上访;5.经复查、复核或听证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信访,但当事人仍然无休止地缠访;6.历史遗留问题,如上世纪60年代遗留下的经租房问题等。
三、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具体建议
根据信访分类,政府部门是当事人的信访(如拆迁、征收)以及农民工工资和历史遗留问题,属于普通信访,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此类信访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级、属地负责的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避免基层工作人员简单地将信访矛盾上交。
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纠纷,政府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纠纷,均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此类纠纷应当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纠纷,均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如当事人均同意政府部门出面调解,则应当予以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尽快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避免出现丧失诉讼时效的尴尬局面。
对此,对我市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的衔接。对于政府部门是当事人的信访,特别是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信访,如拆迁、征收、规划变更、质量验收等,市信访局或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苏州市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系协作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畴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放任此类涉法涉诉信访进入普通信访程,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谁也说服不了谁,而且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时效,从而演变成更加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
2.完善信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对于市场经济纠纷,政府部门往往只能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一旦发现事情复杂,各方利益分歧太大(如新区的家饰佳租赁经营纠纷),应尽快启动司法程序。考虑到仲裁程序远比法院诉讼便捷,宜引导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仲裁。否则,一旦久拖而不能解决,信访人就会怀疑“官商勾结”,政府部门就可能从居间调解者演变成信访的当事人,成为矛盾的主角。
3.扩大政府的法律援助范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住建领域只有农民工讨要工资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对于众多的小业主_,则通常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小业主们往往又不愿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对此,建议扩大政府法律援助的范畴,将我市的“政社互动”工作向社会中介组织延伸,由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购买(垫付)服 ……(未完,全文共3246字,当前仅显示16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一点思考(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我市住建领域信访工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