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三、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
(一)强化规划、设计与审查管理
(二)强化施工与验收管理
(三)强化销售与运行管理
四、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4、完善和落实绿色建筑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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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和省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11〕45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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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均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积极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工业用地上建筑按一星级及以上评价标准建设。科教新城两年内绿色建筑新开工项目不低于65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示范项目面积不低于2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比例不低于40%,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建筑能效测评。
三、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
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建设绿色建筑相关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强化规划、设计与审查管理
市规划部门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要求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预算,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绿色建筑)”(附件1)。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应征求节能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方案中的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作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1)。
建设单位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附件2、3)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4、5),并提供专业评价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专业评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4、5)上加具意见后报节能部门备案。设计变更影响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评价和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应按有关程序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涉及销售的项目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其它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二)强化施工与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产品质量、性能及检测点预留、能耗监测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含市政)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规划核实时,市规划验收部门会同市政、绿化、节能、节水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质监部门应查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对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重点核查,未取得证书或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有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监督。
(三)强化销售与运行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将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
绿色建筑建成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住建厅申请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四、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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