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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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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院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判案要旨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出明确界定,并赋予共有部分为按份共有的性质,各所有人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案情介绍
1998年浙江省电信公司青田县电信局向青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的商品房作为公有住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该房屋住宅采用一梯三户,其中第一层是贮藏室,第二层至第八层均为住宅,房屋住宅编号从下到上分别为101、102、103、201…701、702、703室共计二十一套。该局职工留小平、单苏飞、齐勇分别分得顶层住宅701、702、703室。第八层以上为水泥楼板和斜坡屋顶结构的房顶(即闷顶层),房顶在房屋建设施工中就开设三扇检修门,并有共用楼梯直接通向房顶,房顶现在被分割为与第八层即701、702、703室住宅相对应的三个单元,并开设三扇检修门,门钥匙分别被7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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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去函,要求被告立即将房顶大门打开供全体住户共同管理、使用。被告收函后,置之不理。据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的房产登记档案记载:被告金仲琴(金琴仲)对坐落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701室第八层114.72平方米住宅及一层的19.44平方米贮藏室享有所有权;被告单苏飞对坐落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702室第八层119.64平方米住宅及一层的18.9平方米贮藏室享有所有权;被告蒋雅雅对坐落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703室第八层120.4平方米住宅及一层的15.12平方米贮藏室享有所有权。综上所述,原、被告依法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及贮藏室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擅自将房顶的门锁掉,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对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房顶及房顶的晒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责令被告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门钥匙交付给原告,以保障原告行使对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的房顶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一、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房顶并不存在晒台。根据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房屋设计,该房屋房顶没有晒台。建设过程中,该房也没有建成晒台。同时,该房现状更是不存在晒台,有的只是几处排水沟。此外,房屋建成时,楼梯与房顶之间没有门户,仅有一处检修洞口。房顶四周完全封闭,排水沟与房顶内侧完全隔离,没有通道。该房顶仅起到避风挡雨的作用,并无其他用途。二、现有702室房顶为答辩人单苏飞所建,现有701室房顶为原701室房主留小平所建。2001年底至2003年12月,答辩人陆续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702室房顶升建了阁楼。原有房顶在升建过程中已被拆除。1999年10月,原701室房主留小平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701室房顶升建了阁楼。原有房顶在升建过程中已被拆除。2004年6月20日,青田县建设局对答辩人单苏飞和原701室房主留小平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两处阁楼为违章建筑,并限令单苏飞和原701室房主留小平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该两份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在的阁楼随时可能消失,原告对阁楼并不存在合法权益。1997年,房屋建设过程中,为了方便使用,原房主齐勇出资22000元人民币,委托当时的建房包工头陈冠标对703室房顶进行了改造。原设计房顶在改造过程中已被拆除。三、通向房顶的门系由顶楼房主建造、安装,原告取得相关房屋产权前已经被锁。2003年,原告经房改取得相关房屋的产权,房改前,通向房顶的门系顶楼房主建造、安装并加锁,该门一直由顶楼房主控制。根据房改时的房屋状况,原告并未取得房顶的产权。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房顶没有晒台,原告对现有房顶不存在合法的共有权利,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据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陈亚晓、刘竹林等十七名原告主张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房顶及房顶的晒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设计图纸房顶并无晒台而只有檐沟,檐沟属于房顶的一部分,故本案系房顶权属讼争,对十七名原告主张房顶的晒台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房顶虽然均未在原、被告的产权证上登载也没有约定所有,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确定区分所有建筑物房顶空间的权属问题,最基础的依据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确定。如何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应采用理论上的“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权人内部,专有部分应仅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但在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关系上,专有部 ……(未完,全文共6092字,当前仅显示21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论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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