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整治“庸、懒、散、奢”处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建立整治“庸、懒、散、奢”现象的长效机制,打造高素质的质监队伍,依据《
公务员法》、牡丹江市质监局机关工作制度、目标管理细则、市委“十条禁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规定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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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实施外出告知制度。凡不在工作岗位(包括开会、下基层、公出、休假等),不能严格落实“外出告知制度”的,对当事人提出警告,经常不落实外出告知制度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参加各种会议,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会者,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会议并经教育和谈话告诫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机关风纪“十条禁令”,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看电影、逛街购物、办私事等,由主管局长对其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两次以上者,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后,仍无悔过表现,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因公经主管局长批准除外)。如有酗酒现象,影响或贻误工作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经劝诫无效或借
调研之机到基层“吃、拿、卡、要、报”,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单位形象,影响集体声誉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取消年度考核奖金,当年不得评选优先模;两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中,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长期占用服务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限期归还所占用钱款及物品;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年度考核奖金,当年不得评选优先模;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两年内暂缓提拔;涉嫌违法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使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消费、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及其他奢侈浪费行为,不能严格遵守厉行节约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黄、赌、毒”活动,违反
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视情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1、没有按时完成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 ……(未完,全文共2278字,当前仅显示14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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