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关于严格规范建设工程保证金的建议
近几年来,国务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和整顿建设市场的秩序,出台了众多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筑领域仍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状况。其中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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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到上千万不等。一个项目周期一般达到一至两年,甚至三、五年,项目动态管理的材料、人工、设计变更等增加的造价不能随进度款拨付,那么,一个上亿元的工程施工项目起码要几千万元的资金被扣押,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冻结,而且没有利息返回。
二是施工方无法得到保障,保证金回收难度大。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引起拖欠履约保证金,进一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更有甚者,工程已竣工,建设单位迟迟不组织验收,施工单位无法交工(但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致使工程无法结算,各类保证金“有去无回”。对此,施工单位无计可施,即时行政诉讼或者对薄公堂也毫无出路。
三是保证金收取主体多样,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保证金收取主体不一,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加上主体的不确定性,中标_裁量权的难以把控,更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滋生腐败,缺乏公平、公开、透明。
为此,建议区政府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取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收取专户
银行;明确规定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返还最长期限,明文规定合同中须标明保证金具体数额比例 ……(未完,全文共1084字,当前仅显示6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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