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财政/机关/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发表时间:2013/4/22 9:18:0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保证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支出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国库、财政(包括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征收机关。
第三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支出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国库和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分款项按年累计数填制好年度对账单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年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其余二份返回财政部门。

第三章 国库与征收机关现场对账

第十条 国库与征收机关现场对账,是指国库与国税、地税、海关及其它征收机关进行预算收入的对账。
第十一条 月度现场对账。每月终了,国库和征收机关应将各级预算收入分款项按月累计数和年累计数分别填制月度对账单一式二份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月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一份返回对账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现场对账。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和征收机关应将各级预算收入分款项按年累计数填制年度对账单一式四份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年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其余三份返回对账单位。

第四章 错误更正与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在对账中如发现错误,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谁错谁更正的原则”,由错误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始凭证复印件送国库部门更正。国库部门不予办理汇总更正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更正。
第十四条 月度现场对账发现的错误应在次月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每次现场对账结束时,由国库填制《现场对账情况反馈表》,一式二份,双方对账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以备对账双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掌握对账情况。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现场对账实行换人对账制度,国库记账员、复核员不得承担现场对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账人员必须准时进入对账场所进行对账,如因故不能参加,对账工作必须移交给其他人员,保证对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每年三月和十月分别由国库和财政牵头召开两次现场对账联席会议,确定现场对账领导小组成员,商定现场对账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月度及年度对账全部采用现场对账,国库不再提前发对账单。为了保证现场对账的顺利进行,各对账单位要加强每日账务的核对工作,确保月度及年度对账数字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在对账过程中,国库、财政、征收机关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各级政府和财政合法利益。对账中如出现问题,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对账每年由领导小组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未完,全文共2437字,当前仅显示15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