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提案(政协提案答复函)
关于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50号提案的答复函
邵山鹰、丁吴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配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提案》、《关于加强我市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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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指导纲要》、《浙江省幼儿园等级管理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幼儿园等级督导评估之中,促进幼儿园卫生工作,推进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的核定工作,落实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专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幼儿园按标准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我局将积极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温卫〔2011〕325号)和《温州市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试行)》(温教基〔2012〕53号),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与卫生、妇幼保健、疾控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切实落实保教管理工作规范;积极组织社区及乡镇儿保人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未完,全文共689字,当前仅显示4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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