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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赏罚观(学生讨论发言稿)

发表时间:2013/5/18 16:00:31

康德的道德赏罚观(学生讨论发言稿)


对于何种行为可以追究其责任,康德认为只有具有意志_的存在者才是是是赏罚的对象。为什么对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可以施以相应得赏罚,这种赏罚的合法性何在。康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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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完全符合的”。公正是指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_的普遍的法则相统一的总和的状态。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或它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能使得行为者的意志_同一切人的意志_在普遍法则的前提下和谐共存,这一行为就是公正的。在康德看来,这种公正的法则是确保社会和谐的不要条件。康德认为最公正的道德赏罚应由上帝司掌。
康德认为我们必须反对以下几种道德赏罚观:一把犯罪本身看作是惩罚,也就是那种把犯罪看作是使自身失去幸福的自然主义观点;二把一切惩罚和奖励都看作在一个更高权力手中的机关,它只应当是用来促使有理性的存在者借此实现自己最终意图(即自己的幸福);三把道德的根源归之以道德感官的情感主义的结合。根据公正的原则,康德提出了道德赏罚的基本原则,对等原则或者说是以牙还牙的原则。根据 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平上,指针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如果你诽谤了 ……(未完,全文共747字,当前仅显示4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康德的道德赏罚观(学生讨论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