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雨雪折奏制度考略
清代典章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承袭明代,但许多制度是有因有革,甚至是“独创”,雨雪折奏制度便系一端。顾名思义,典章制度是国家机器在一定时期内运转的准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讲,清代的雨雪折奏还不能称为“十分完善”的成型制度,因为在官书、政书中只有寥寥数语,并未周详,难观其全貌。本文之所以称之为“制度”,是从文书奏报的角度加以考察的,亦即是通过对相关档案文书的研究,并参酌其他文献记载,剥茧抽丝
总结归纳出这一制度。
一、雨雪奏报制度溯源
一种制度的形成不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定有其历史的渊源,清代雨雪折奏制度亦概莫能外。对降雨的关注由来已久,殷墟甲骨卜辞中有很多关于“求晴雨”的记载。据《周礼》记载,雨泽是需要占卜的八种国家大事之一 。
秦朝对地方雨泽情形十分关心和重视,“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这条律文规定,遇有应时雨泽,地方官吏要向上级书面报告受雨耕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文书由驿站传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东汉时期,曾实行雨泽灾害奏报制度,地方官吏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将一方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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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完善了前代的这些做法,并逐渐制度化。
前文对这一制度渊源的简单梳理,容易给读者留下一种线性演进的误解。其实这一制度的形成远非如此简单地一脉继承。商周虽然表现出对雨泽的格外关注,但尚处于“占卜”阶段。秦律中规定地方要呈报得雨情形,但只要求在八月底之前送达即可,并不是按月奏报,且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年终税粮和上计做准备。东汉时期,在奏报时间上有所调整,但未见有奏报内容及如何奏报的规定。魏晋以降直至唐中期,关于雨泽奏报的情况未知其详。唐中期,刘晏
财政改革期间,要求知院官按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但显然与清代逐级上报的制度有实质上的差别,基本属于刘晏的“个人行为”,并未制度化。宋、金、元代虽有月奏雨雪的规定,但制度如何运作并未详明。明代,地方有奏报雨泽的职责,但未贯行始终。
二、雨雪折奏制度的演变与确立
传统社会对农业生产的关注无过于清朝,雨雪折奏制度便是例证。清廷十分注意气象的变化,因为在传统社会,气候直接关系到农业的丰歉。“农事为民生之本,必雨雪以时,庶春耕不误,秋成可望” 。为此,各直省需进行气候尤其是雨雪的测量,并逐级上呈朝廷。这些记录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逐日的晴雨记载,称作“晴雨录”;一类是时逢雨雪的奏报,称为“雨雪分寸”。
晴雨录是日夜由专人按子、丑、寅、卯等十二个时辰,以子时为一天的起点,亥时为一天的终点,逐日观测天气现象诸如晴、阴、雷、雨、雪、雾和风向等情形的记载。目前所见最早的晴雨录是记载康熙十一年(1672) 北京地区的天气晴明和雨雪情形。 康熙二十五年之前的雨雪信息是采取黄册来呈报的。是年,上谕大学士等:“各省晴雨,不必缮写黄册,特本具奏,可乘奏事之便,细字折子,附于疏内以闻。” 嗣后地方晴雨录就采取清代颇具特色的奏折形式陈报。
虽然圣祖要求各直省奏报本地的晴雨录,并试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做法,但从目前所存的晴雨录来看,只有北京、苏州、杭州、江宁保留有较长时间的晴雨录记载 ,其余各省鲜有记录存留。这四个地方很有特点,一系京师重地,余为织造所在地。于此可见,圣祖的宏愿并没有达成。张瑾瑢认为晴雨录停止奏报是出于统治者的无知,这从进行历史气候研究的角度说,似可以这样认为。但从这种奏报制度本身来理解,实不能作如是观。晴雨录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两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是清廷要求各直省逐日奏报本境晴雨的目的,无非是想了解地方农业生产的气候状况、民生情况,预判粮价变动趋势并筹划应对之策,各地奏报的雨雪、收成分数、粮价情况完全很够满足此目的。诚如宣宗所谕:“向来苏州织造,每月具奏晴雨录及粮价单一次,各处盐关、织造均无此奏,且江苏巡抚驻扎苏州,业将各属雨水粮价情形,按月具奏,该织造复行陈奏,实属重复,嗣后著即停止,以省繁文。” 从行政决策角度看,各属奏报的雨雪粮价情形完全可以替代晴雨录的作用,谕令停止奏报晴雨录实属出于避免重复的考虑。二是从地方行政角度看,日夜派专人进行观测记录,对本已不足的县衙人员亦是压力。晴雨录是需要衙役日夜值班加以观测、记载每天十二个时辰的天气现象,无疑需要更多的人力支出。在政略人简的传统社会,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如此“繁琐”的奏报,实际上是很困难的。有理由相信各省之所以少有晴雨录,并非因为年久史料散失,很有可能是绝大部分地区并没有执行或认真对待晴雨录的奏报。
每逢雨雪,地方官员要向皇帝报告雨水入土深度和积雪厚度及起止日期,这一类奏折被称为雨雪分寸。康熙二十八年(1689)五月十五日,敦柱奏曰:“今各省具报得雨。” 可见,最迟在此年各直省就有折报所属州县雨泽、降雪情形的职责。下文主要利用山东地区的雨雪奏报档案史料,对这一制度进行阐述。
1.奏报地域范畴
以全省为对象 这种奏报较为粗略,只是大致反映全省雨雪状况。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正月,山东巡抚李树德奏报阖省得雪情形,东省去岁“十一月、十二月内,又复屡沾瑞雪,麦苗茂盛” 。此类奏报所反映的气象信息颇为有限,不能确知各府是否是一体均沾或具体的得雨(雪)分寸,但仍可以概观全省的雨泽(雪)及农业生产的情况。有的奏报虽然也是以全省为范围,但所承载的信息却较为具体,济南、东昌、武定等十府属“陆续申报,俱于五月二十日,得雨三、四寸到至七、八寸不等” 。还有的奏报是按府分别叙述的,“济南府属历城等十七州县,得雨自三、四、五、六、七、八寸以及尺余不等……沂州府属兰山等七州县,得雨五、六寸及八、九寸不等” 。通阅全折也可以知晓全省的雨雪状况。
以府为范围 这种奏报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巡抚奏报某一府的雨雪情形。如“济南府于十二月二十三日已时起至亥时止,得雪二寸有余” 。据此可以看出,雨雪奏报是较为及时的,一经得雨(雪)就立即缮折奏闻,当然也有汇总 ……(未完,全文共9255字,当前仅显示25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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