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热河蒙地行政管理_变迁述考
热河蒙地大体相当于清代蒙古察哈尔东四旗、昭乌达盟和卓索图盟,处于游牧世界与农耕世界的结合处,西南近京畿地区,东南临清朝“龙兴之地”,北连溯漠,南压区宇,战略地位十分显要。学界对清代热河蒙地的相关问题多有讨论,但主要集中于驻防八旗、汉族移民、农业开发、租佃关系变革、社会变迁等课题的研究,对其地行政管理_的变迁着墨不多。边疆移民是清代人口流动最为显著的特点,随着移民的涌入,热河蒙地社会面貌有了很大变迁,行政_的调整便是重要一端。
一、理藩院系统之盟旗制推行于热河蒙地
清初在热河蒙地实行理藩院系统下的单一盟旗制度。“旗是清朝国家行政_中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1](P220)盟原意为领主之间的会盟、集会。明代以来蒙古地区便以会盟的方式解决各部之间出现的冲突、纠纷和其他相关事宜。入清以后,会盟成为定制。盟设盟长,从参加会盟的各旗札萨克中选出。盟的建立,标志着蒙古地区独特的盟旗制行政体系的最终形成。盟旗制度成为蒙古地区主要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盟下为旗,设有扎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等僚属。旗以下置佐,蒙古语为“苏木”。
在这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盟长为“大札萨克”,最初并无实权,仅有对旗札萨克的监督权。道光以降,盟的行_力日益加强,盟长逐渐成为高于旗札萨克的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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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通辽市(原哲里木盟)霍林郭勒市和扎鲁特旗东半部及开鲁县东北部。
右旗 天聪二年
位于扎鲁特左旗之西,西喇木伦河横贯旗东南。大体相当于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西部及开鲁县西部的大部分。
阿鲁科尔沁 阿鲁科尔沁旗 天聪八年
(1634年) 该旗位于西喇木伦河之北,哈奇尔河流经旗内。大体相当于今赤峰市和阿鲁科尔沁旗和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西南部。
奈曼 奈曼旗 崇德元年
(1636年) 游牧于西喇木伦河与老哈河合流之南岸,地域略小于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旗几经搬迁,于同治三年(1864),迁到大沁地拉镇。
翁
牛
特 左旗 崇德元年
位于西喇木伦河与老哈河之间,为昭乌达盟的会盟地。大体相当于今翁牛特旗。
右旗 崇德元年
位于热河围场东北,老哈河南岸。大体相当于今赤峰市和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的一部分。
巴林 左旗 顺治五年
(1648年) 巴林左旗又称为小巴林或巴林贝子旗;巴林右旗又称大巴林或巴林王旗。二旗同在一处游牧,没有明显的界限,巴林二旗位于兴安岭东麓,西喇木伦河北岸。大体相当于今赤峰市巴林左、右旗和林西县。
右旗 顺治五年
克什克腾 克什克
腾旗 顺治九年
(1652年) 克什克腾旗是昭盟各旗中唯一处于兴安岭西侧的一个旗。大体相当于今赤峰市和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的一部分。
喀尔喀 左旗 康熙三年
(1664) 该旗位于昭盟东南部,养息牧河流经旗内,所辖之地并入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和库伦旗。
敖汉 左旗 崇德元年 敖汉左旗俗称札萨克王旗。敖汉二旗地跨老哈河,大体相汉于今敖汉旗全部,辽宁省建平县大部和赤峰市东北的一小部分。此外辽宁省新民市境内的公主屯,原也属敖汉旗辖地。
右旗 宣统三年
(1911年)
察哈尔东四旗 正蓝旗 康熙十四年
(1675年) 驻扎哈苏台泊(今扎格斯台淖日)。大体相当于今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北部。
镶白旗 康熙十四年
驻布雅阿海苏默(约在今正镶白旗北阿拉坦嘎达斯苏木)。大体相当于今锡盟东北部。
正白旗 康熙十四年
驻布尔噶台(约今正镶白旗布日都苏木)。大体相当于今锡盟正镶白旗西南部、太仆si旗北部和河北省康保县的一部分。
镶黄旗 康熙十四年 最初驻喇庙(今河北省张北县东南),乾隆年间,移驻苏北门峰(又名苏门哈达,今锡盟镶黄旗全部,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和河北省康保市,尚义二县的一部分)。
据表1可以看出,清廷在热河蒙地实行的统治模式十分复杂。有札萨克盟旗模式,如昭乌达盟与卓索图盟各旗;还有八旗模式:清代八旗管理模式在热河蒙地被实施于管理察哈尔东四旗,每旗设总管、副总管各一人,照京师八旗之制,下设佐领、骁骑校等官,由在京师的蒙古都统兼辖。此外还设有锡埒图库伦札萨克喇嘛旗,该旗的行政_采取政教合一的_。但总的看来,盟旗制度下的札萨克模式具有典型的主导地位,锡埒图库伦札萨克喇嘛旗具有类型学的意义,实际发挥作用不大。察哈尔东四旗属“内属蒙古”,主要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又受到清廷严密的控制和监视,地位较低,作用不大。“分旗划界”的盟旗制度在移民进入热河蒙地之前,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盟旗之上是代表中央行使统辖权的理藩院(前身为蒙古衙门)。这样,在热河蒙地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管理_:理藩院→盟→旗,这是民人进入之前的热河蒙地的行政管理结构。这种盟旗制与内地的州县制判然有别。
二、盟旗制与府厅州县二元行政管理_的确立
清代前期,由于多种原因,诸如自然灾害、人口压力、游牧经济单一性、分散性和对农耕经济的依赖性等,大批民人通过“合法”和“违禁”方式不断涌入蒙地。随之而来的一个新问题产生了,即如何治理流入的民人?把他们纳入盟旗结构显然行不通。只能用“汉法”来管理,这样与盟旗制完全异质的行政管理_便逐步建立起来。这种新_是随着农耕经济不断拓展、辐射而带来民族地理和行政管辖的变化而逐渐确立的,是由西向东依次建立的。
1.厅制时期 为了安顿流民,既能让他们在新垦地居住,又可使他们不为蒙古王公所控制,清廷将内地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即府厅州县系统扩展到蒙地,以管理流入的民人。厅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特设的机构,也是最早的机构。热河蒙地厅的设置始于雍正元年(1723)。在热河(这一地区为移民最早进入的地区)设理事厅(专门负责审理少数民族和民人之间的交涉诉讼事件,是清代的特有官制),置理事同知一员,管理卓索图盟和昭乌达盟部分旗属的蒙汉事务。[2](卷83,P2898)雍正二年,在察哈尔右翼地区设张家口理事厅,辖察哈尔八旗左翼镶黄一旗,右翼正黄半旗及口内七州县旗民事务。[3](卷4,P72)雍正七年,添设热河迤东八沟地方通判一员[4](卷 ……(未完,全文共7229字,当前仅显示25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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