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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3/5/31 20:42:36

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

【案情】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封口包装,整箱销售的某品牌的几款食品,其外包装箱上未见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超市的现场促销人员表示,上述几款食品只能整箱出售,不能打开外包装封口进行零售。据查,上述食品每箱内装20个小袋,小袋上标注有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内容,标签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疑问】对于内包装(小包装)已经详细依法标注的食品,其外包装(大包装)是否可以适当简化标注?
【观点】
根据《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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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原国家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自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食品的标签的内容和标注方法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该标准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大包装内的小包装作为可单独销售的独立包装食品,是必须分别按照要求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的,这一点本案食品做到了。
该标准同时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为全纸质包装,无法透过外包装看到内包装上的标签,而且该外包装被严密地封口,现场销售人员也不允许消费者打开外包装,所以外包装上应该按照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该标准还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外包装的每一面都大大超过了10cm2,根本不存在可以豁免的情形,也就不能随意简化依法要求标示的内容。
国家对于食品标签做出如此详细规定的目的,首先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根据标签上所反映的产地、成分、规格、保质期等食品的质量情况选择食品,另一方面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标签上所反映的生产商、销售商等情况选择商誉较好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监督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标签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以保障和提高商品质量。
本案的涉案食品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标注食 ……(未完,全文共1589字,当前仅显示10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也马虎不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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